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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政策·肇庆丨《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市财政给予优质民宿15-50万一次性扶持资金!大湾区力度最大!

肇庆市人民政府 广东民宿发展研究院
2024-08-31

政策概览


政策文件:《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论区”栏填写意见,留下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征集意见结束后1个月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内更新结果反馈,公开采纳各方意见情况。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一并征求《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性审查意见。如认为存在违反《反垄断法》《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一并提出。  受理单位: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新元北路8号  邮编:526040  联系电话:0758-2286190  传真电话:0758-2781010  电子邮箱:zqwgltzcfgk@zhaoqing.gov.cn  附件:肇庆市民宿管理和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16日


通知原文


意见稿全文

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肇庆民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肇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条【原则】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便利准入、属地统筹、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鼓励各方参与,放宽市场准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选址要求】民宿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生态严格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六条【用地保障】民宿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直接使用国家指标;对于不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保持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乡村重点民宿产业和项目,优先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满足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积极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由省统筹解决用地指标需求;对于优质民宿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市计划指标保障;对于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乡村休闲旅游业,可实施点状供地。

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民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用于民宿。开办民宿不限于旧房改造模式,同时允许以新建模式开办民宿。

第七条【建筑要求】民宿建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建筑的产权或使用权明晰,可以正常使用。凡涉及违法的建筑不得用于民宿经营。

(二)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结构安全牢固,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物在装修与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需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开办民宿的建筑必须具备房屋结构安全的佐证材料,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以确保建筑和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自然环境、村容村貌相协调。

(四)利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民宿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不改变文物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文物建筑合理利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备案)后,进行合理适度利用,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第八条【消防要求】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九条【环境要求】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民宿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的须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活、餐饮垃圾须分类处理。

第十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证照】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安装治安设施】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开业登记前,应安装使用本市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报辖区治安主管部门。未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不得对外接待住客。

(二)应在民宿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通道等重要部位,监控资料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并保证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三)应当具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第十三条【民宿登记机关】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四条【登记材料】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完成住客信息系统安装后,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肇庆市___县(市、区)民宿登记表》(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并提供原件核验;

(四)房屋建筑平面图(标注实际经营客房位置);

(五)兼营餐饮、食品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六)民宿建筑权属相关材料。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并提供原件核验;对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提供建筑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经村(居)委会加具核实意见的《房屋权属情况说明》(附件2)。

(七)房屋结构安全的佐证材料。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书)或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

(八)《肇庆市民宿经营主体承诺书》(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材料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发放民宿标识牌,5个工作日内抄报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将内相关变更信息抄报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

民宿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民宿标识牌。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诚信经营】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相关证照、住客须知、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民宿经营者为经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做好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在关键区域应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民宿经营者应当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要求,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一)客房、餐厅、厨房、室内外公共区域及设施应整洁、卫生;

(二)客房日用品做到每客必换,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

(三)公共和客房卫生间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

(四)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鼠等措施。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扶持新投资民宿】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获得经营资质,并在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备案民宿经营户,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对民宿规模标准进行现场评定,符合要求的按照每间标准民宿客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扶持优质民宿发展】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商事登记信息的变更而重复申报扶持,级别晋升的只按照相应标准增加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条【扶持民宿集聚发展】西北板块(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区域民宿经营企业数达10家(含本数)以上、民宿经营房间数达到100间(含本数)以上、具备游客服务中心等接待设施和一定接待能力的行政村(社区),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美观,生态环境良好的,给予村(居)集体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东南板块(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肇庆高新区)区域民宿经营企业数达15家(含本数)以上、民宿经营房间数达到200间(含本数)以上、具备游客服务中心等接待设施和一定接待能力的行政村(社区),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美观,生态环境良好的,给予村(居)委会集体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民宿集聚区位于乡村振兴示范带,或位于被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镇的,额外再给予所在乡镇(街道)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民宿集聚区的标识系统、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文环境营造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扶持民宿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机构和行业组织进行民宿产业研究、管理、服务、开发、营销,促进我市民宿行业的抱团经营发展。对在肇庆市辖区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的民宿行业组织,给予市级民宿行业组织一次性50万元扶持资金,给予县(市、区)级民宿行业组织一次性3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对民宿集聚区等重点民宿发展区域,要着力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体系,确保民宿发展重点区域水电气供应、道路交通、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完善,保障游客环境舒适安全便利。

第二十三条【强化人才培育】旅游主管部门等单位会同民宿行业协会定期举办民宿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开设环保清洁、内务整理、待客礼仪、本土旅游知识、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课程,提高民宿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加强金融支持】发挥金融对民宿产业的助推作用,把支持民宿产业发展作为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切实有效地提升民宿融资覆盖面和金融服务效率,适度放宽贷款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特色培育】鼓励民宿采用非遗文化、民俗文化等本土特色文化元素进行装饰或宣传,鼓励新辟特色公共体验活动空间,聘请或培训非遗传承人、手工制作艺人、文体爱好者,组织游客参与竹编、花席、掌扇、纺织、插花、书法、绘画培训、体育运动等特色体验活动,择优扶持一批打造成为肇庆特色文化的展示、宣传、体验和传承的窗口。

第二十六条【强化品牌建设】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文化旅游资源特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肇庆民宿品牌和设计肇庆民宿标识,增强肇庆民宿的辨识度,加强民宿品牌对外宣传。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引进一批知名高端民宿品牌。鼓励和扶持一批本土民宿企业打造为肇庆旅游民宿品牌,择优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民宿,并授予“肇府人家”品牌称号。

第二十七条【支持宣传营销活动】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对认定为甲、乙、丙级民宿的,统一纳入肇庆市旅游宣传平台,进行重点宣传推介。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整合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力量,加大对肇民宿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旅游民宿网络宣传营销,推介民宿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职责分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市、县两级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制定民宿扶持政策,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更新发布当地民宿名录。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民宿扶持资金,并将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属地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宿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如发现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

各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加以规范。

第三十条【部门日常监管】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三十一条【联合检查】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成立由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组成的民宿联合检查小组,对已登记的民宿开展检查,并在《肇庆市民宿联合检查表》(附件4)出具联合检查意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资金监管】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需全额退回按本办法享受的扶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肇庆市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援引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细则制定】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的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扶持说明】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对象,必须是已备案且合法合规经营的民宿,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故、未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处罚)及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资金原则】本办法的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按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涉及有关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各县(市、区)按照当前的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共同负担。三年共安排扶持资金1500万元,扶持奖励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开展。

本扶持政策如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措施有重叠、交叉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遵循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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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民宿运营实操手册》

来源: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肇庆市民宿管理和产业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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